郑州:5月6日起 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自2024年5月6日起,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已经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二)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二、办理地点
借款申请人可以到郑州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办理流程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转换方式
(一)先还再贷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公积金直还方式。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向商业贷款银行支付。该方式适用于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公积金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名单。
四、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婚姻信息证明;
(二)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余额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本人银行卡;
(五)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
(六)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上述前四项申请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2份)。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六)项申请材料;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第(五)项申请材料。
来源: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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