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借款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整万元)转为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不动产所有权人的。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权或居住权,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仍有其他抵押权未解除的。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作为主贷人或配偶、共有人已享受过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来源: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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