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8月21日起 开展商转公带押转贷业务

自2023年8月21日起,湘潭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开展商转公带押转贷业务。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借款申请人符合现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已签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带押转贷)业务合作协议》,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还款并办理带押转贷方式商转公贷款,并出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2、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3、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借款申请人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公积金贷款审批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二、贷款资料

以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供现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湘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三、贷款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取得《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受理和审批。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带押转贷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同意办理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后续手续,不同意办理的,需说明原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给借款申请人。

3、合同面签及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办理贷款签约及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4、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在确认担保落实后,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专用账户。

5、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和解抵押。商业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发放的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后,需通知借款人在3个工作日内存足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差额部分,于资金充足当日一次性结清借款人的商业银行贷款,并在结清贷款10日内完成抵押注销登记。借款人未在商业银行收到贷款资金3个工作日内存足结清商业银行贷款的差额部分的,商业银行需将贷款资金返还公积金中心账户,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商转公贷款。

来源: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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