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修订“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拟明确各类贷款期限要求

银保监会1月6日消息,银保监会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以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修订内容包括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明确贷款期限要求等。

拟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

三是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

四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

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对于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于贷款受托支付,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其中,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

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上述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

个人贷款方面,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王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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