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发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
近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是银行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将不予贷款。
1、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本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是指所有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
2、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有逾期未结清的;
3、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止付、冻结”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二)凡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不予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连续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
2、5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3、2年内有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
4、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通过司法程序处置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可以贷款。
1、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因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并结清的,能提供对应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2、有逾期已结清的助学贷款,提供对应银行(或负责助学贷款的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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