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宁波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1)参保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在甬的部、省属事业单位和部队属事业单位;市政府发文明确具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非事业单位。

(2)参保人员:事业单位在编的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部队无军籍职工;市政府发文明确具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非事业单位人员;改制事业单位“两保”人员及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包括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2、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已参保的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首次参保的在职人员(包括学生分配、军转安置、从企业或市外调入等)缴费基数为本人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

按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超过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计缴;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其中,非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

3、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市本级(包括市属事业单位、部省属、部队属在甬事业单位及海曙、江东、江北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其余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

5、事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如何划分?

市属事业单位、在甬部、省属和部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县(市)、区社保办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

6、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在单位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事业单位,全额在单位费用中列支。

7、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结算?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拨付,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与参保单位按月差额结算,余额上缴、差

额拨付的办法,由各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向单位托收下拨。

8、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基本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9、事业养老保险各类人员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1)在职人员在市本级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之间(同一事业单位基金统筹范围)变更工作单位时,不变换个人帐户,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转移手续。

(2)在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本级事业单位与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以及在职人员调往市外的,除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外,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全额转移。

(3)在职人员考录我市公务员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其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4)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世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5)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境)外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6)在职人员在流动或与参保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时,必须及时转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料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办理终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未及时办理且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的,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7)在职人员流动到参保单位时,流动前存在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其重复缴费期间记入的个人帐户基金额可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8)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0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其视同缴费年限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帐户手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9)离退休人员未领完本人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而去世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手册。

10、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如何?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病退:《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11、按月领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②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③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包括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12、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离退休费的同时,再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乘以千分之四计发。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离退休费+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0.4%。

13、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基本养老金每月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下拨到参保单位,由单位按月代为发放。

14、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中止事业养老保险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请携带以下资料: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转入联系函(含对方社保机构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转出地事业社保机构开具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中(终)止缴费通知书》(09表)到转出地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15、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申报?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应于次月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在地事业社保机构申报死亡待遇:①火化证明;②单位填写的《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费审核表》、《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

16、退休人员失踪后其养老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人办函[2000]18号文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17、受刑事处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甬政发[2007]17号文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中止养老保险关系,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改发生活费;缓刑期满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重新确定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从判处之日起的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取消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18、事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适用对象有哪些?

(1)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退休人员;

(2)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

(3)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在职人员;

(4)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选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人员。

19、事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享受条件有哪些?

    (1)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在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2)未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即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等。

20、事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享受标准如何确定?

市本级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宁波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均水平享受,目前每人每月为550元,今后随宁波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21、事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如何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下拨到参保单位,由单位按月代为发放。

22、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依据是什么?

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政发[2007]17号)规定。

23、从企业和外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我市参保单位的人员年龄有何规定?

必须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条件相应放宽5年。

24、不符合参保年龄条件人员如何办理补缴?

地方属、部、省属事业单位在办理此类人员调动手续前必须向当地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申报;部队属事业单位和非事业单位在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前向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在单位申报此类人员参保时,一并办理补缴事业养老保险费手续。

25、不符合参保年龄条件人员补缴费用如何处理?

补缴经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全额并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26、民办学校老师能否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根据甬政发[2007]5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校人数达到本市同类学校校均规模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对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申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27、民营医院工作人员如何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根据甬政发[2005]45号规定:根据医疗卫生专项规划,设置综合性医院200张床位以上和专科医院80张床位以上的上规模、高档次的医疗机构再给予以下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事代理,对其中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经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8、对非事业单位人员参保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非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格条件必须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单位由当地政府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出具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在职人员由单位提供个人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的,方可办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29、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档案如何建立?

非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参保人员工资档案,参保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档案;管理人员按本人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档案,最高不得超过五级职员(处级正职)岗位工资标准,具体由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非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档案应根据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30、关于职工出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有关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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