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广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范围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缴存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细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本省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省内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二)本市辖区以外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我市购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一)所购房屋必须是自住住房,且符合目前的限购政策;

(二)申请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一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

(三)申请之前无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满一年;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限购及首付

第三条  异地贷款必须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套数证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受理。如遇限购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条  异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格的30%;异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格的50%。如遇首付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资料

第五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本省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需贷款资料:

(一)到本省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储金卡)复印件; 

3、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

5、贷款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6、贷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

7、首付发票复印件;

8、本地及购房地住房登记套数证明;

9、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10、异地购房合同(商品房提供备案合同及预售许可证;二手房需提供购房合同,过户前两证复印件,过户后两证复印件,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过户契税发票复印件);

11、本地抵押物两证复印件、评估报告、财产抵押担保承诺书;

12、收款人收款帐户(开发商或二手房卖房人):帐户名、帐号、开户行。

(二)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储金卡)复印件;

3、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

5、贷款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6、贷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

7、本地住房登记套数证明;

8、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9、原异地购房合同(商品房提供备案合同;二手房需提供购房合同、过户后两证复印件、过户契税发票复印件);

10、异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加盖商业银行公章)、异地商业银行同意提前还贷的审批书;

11、本地抵押物两证复印件、评估报告、财产抵押担保承诺书;

12、收款人收款帐户:帐户名、帐号、开户行。

第六条 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我市购房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所需贷款资料: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3、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

5、贷款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6、贷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

7、首付发票复印件;

8、公积金缴存地及我市的住房登记套数证明;

9、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10、购房合同(已在我中心备案楼盘的商品房提供备案合同、开发企业出具的担保函、预售证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购房合同,过户前两证复印件,过户后两证复印件,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过户契税发票复印件、财产抵押担保承诺书);

11、过户后房屋的两证复印件及评估报告;

12、收款人收款帐户(开发商或二手房卖房人):帐户名、帐号、开户行。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七条  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贷款的流程、抵押

 第九条  异地贷款流程、审批、贷后管理同本地贷款管理一致。

 第十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本省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必须提供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两证齐全、足值的房产作抵押。

第十一条  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我市购房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必须以广元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购住房作抵押。外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借款人需提供广元市本地单位在职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一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书;外地企业、公司的借款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函或广元市本地单位在职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一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或改变贷款用途,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履行借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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