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开罚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海南分公司被处1.3万元罚款
2024年4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一、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二、未及时给部分销售人员注销执业登记;三、未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未计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服务营销部副总经理陈玉兰、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职业营销部人管岗员工吴文雅和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团险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熊小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对陈玉兰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吴文雅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四、对熊小洁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专业寿险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领先的“A+H”股上市综合性保险集团。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陈玉兰、吴文雅、熊小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琼金罚决字〔2024〕8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二、陈玉兰(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服务营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吴文雅(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职业营销部人管岗员工) 四、熊小洁(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团险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一、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二、未及时给部分销售人员注销执业登记 三、未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未计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二、对陈玉兰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三、对吴文雅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四、对熊小洁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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