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别之一,简称车损险。其保险标的为机动车辆本身。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损险赔偿范围

以下导致保险车辆损失的都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1、碰撞、倾覆。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人为划痕不算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倾覆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曹成本车翻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车损险如何计算?

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中其费用一般有三种方式,具体交多少钱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的种类而定。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扣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以不足1个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对于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可以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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