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巴州分公司魏军平因虚假承保理赔 被处罚款10万元

2024年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因虚假承保理赔,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魏军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魏军平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中国人保财险与共和国同龄,在与国家共同成长的历程中,积极投身于“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崇高事业,以“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愿景,秉承“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80号

被处罚当事人

魏军平(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虚假承保理赔的事项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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