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开罚单 信泰人寿保险浙江分公司被罚款0.5万元
2024年4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下辖一家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7年5月18日,注册地浙江杭州,注册资本50亿元,可经营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并具备股权、不动产等多个领域的投资能力,年规模保费平台500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逾1900亿元,客户总量近600万人。创立以来,信泰保险依托区位优势,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及战略资源,壮大公司实力。公司已先后开设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18家分公司,经营区域基本覆盖国内经济发展相对活跃的重点区域。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浙金罚决字〔202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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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因管理不善导致下辖一家营销服务部许可证遗失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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