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开罚单 河南百特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4万元

2024年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南百特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河南百特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

河南百特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07-31,法定代表人为冀斌,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075418460X,企业地址位于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78号1单元27层2701,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河南百特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4〕36号

被处罚当事人

河南百特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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