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临汾中心支公司路岩因临汾中心支公司侵占车险保费 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2024年3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因临汾中心支公司侵占车险保费,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新渠道部门经理路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路岩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发起组建的阳光保险集团,成立于2005年7月,集团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人民币,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临金管罚决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路岩(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新渠道部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侵占车险保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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