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开罚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一四一团支公司被处罚款2万元
2024年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四一团支公司因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管理不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四一团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华财险,全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中华保险引入资本实力雄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金监罚决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四一团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管理不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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