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昆玉市支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被处罚款5万元

2024年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玉市支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玉市支公司罚款5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27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和金监罚决字〔2024〕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玉市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田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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