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局开罚单 太平财产保险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耿卓被罚款8万元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交强险,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耿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耿卓警告并罚款8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隶属于金融央企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评价、服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A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国际A级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管理先进规范,服务专业诚信,品牌形象良好,曾获“中国十大最佳保险公司”“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等荣誉。股东实力雄厚。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经营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之一,1929年创立于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金罚决字〔2023〕8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延金罚决字〔202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耿卓(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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