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监测制度
空气质量监测制度有哪些?在那些制度下监测数据有效?
空气质量监测制度:
⑴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
⑵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
⑶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⑷在不具备自动连续监测条件时,1h浓度监测值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应至少获取当地时间02、05、08、11、14、17、20、23时8个h浓度值,二级、三级评价项目每天监测时段,至少获取当地时间02、08、14、20时4个h浓度值。日平均浓度监测值应符合GB3095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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