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脑油免税
石脑油免税
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
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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