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浦发转债”202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10月28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10月28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发行了5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将于2022年10月28日支付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浦发转债

  3. 债券代码:110059

  4. 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 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500亿元。

  6. 发行数量:50,000万张(5,000万手)

  7.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 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9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

  (2)票面利率: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80%、第三年1.50%、第四年2.10%、第五年3.20%、第六年4.00%。

  (3)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10月28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最新转股价格:13.56元/股。

  (6)转股起止日期: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5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

  (7)信用评级:AAA。

  (8)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9.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发放日

  1.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7日

  2.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10月28日

  3.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10月2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浦发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 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含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联系部门:董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6361 1226

  传真:021-6323 0807

  2.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3层

  电话:021-2026 2000

  传真:021-2026 2004

  3.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36层

  电话:021-3867 6888

  传真:021-6887 6330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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