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到位 龙江银行七台河分行被罚款30万元
8月4日消息,据七台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据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江银行),总部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批准,在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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