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领20万元罚单 因迟报案件信息
5月23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因迟报案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予以罚款20万元;对责任人邵百权予以警告。
据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成立于1993年05月12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法定代表人为樊庆刚。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前身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1996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1999年,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合并。重组后的湖北省分行负责所辖地(市)分行、县(市)支行、武汉城区支行及郊县支行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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