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顺义支行领50万元罚单 存在以贷收费行为

5月1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地名}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因存在以贷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被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据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成立于1992年10月16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石园西路),法定代表人为周宏峰。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咨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汇款;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结售汇(对私);国际结算;结汇、售汇;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的险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顺义支行领50万元罚单 存在以贷收费行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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