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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0:*ST毅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摘要: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z2019�{30号),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未于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公司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3.党悦栋时任公司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职责,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未有递补人选的情况下解聘原有财务人员;召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前与《香港文汇报》沟通失误造成时间延误;于董事会召开当日向董事送达定期报告相关议案,导致董事会不能进行充分讨论、审议。党悦栋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党悦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批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李宝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均为“未经审计委员会审计,本人无法对该报告作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李宝江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李宝江应当在认真审慎、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定期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和投票,审计委员会未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审议不能免除李宝江的上述义务,不能构成李宝江投弃权票的合理理由,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宝江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杨世锋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投弃权票,理由为“未见相关报告内容,无法发表意见”“无法对年报等情况做出判断”。作为独立董事,杨世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独立履行职责。杨世锋直接以未见相关报告内容为由投弃权票,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履行审议定期报告的职责,其投票行为显属未勤勉尽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杨世锋应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法事项承担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党悦栋、李宝江、杨世锋曾因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z2017�{82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2.对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3.对李宝江、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
行政处罚,公司以及党悦栋、李宝江、杨世锋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司及党悦栋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已认定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若对拟处罚措施需要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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