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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摘要: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美大实业股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情况等各种因素后,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项目投资、公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红英                    靳  明                  张律伦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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