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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2018/11/30)  

摘要: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目前,公司业务发展稳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5亿元,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并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钟瑞庆:

  张陶勇:

  孔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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