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关于签订《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项目合同》的公告
来源:巴安水务
摘要: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18-02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项目合同》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18-02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项目合同》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安水务”)、全资子公司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建设”)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乙方”)参与了关于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提升改造 PPP项目的招标活动。
2018年1月2日,沁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媒体发布了预中标、成交
结果公示,本联合体为该项目的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2018年1月15日,本
联合体收到了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签发的中标通知书,确定本联合体为中标人。
2018年3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
的议案》。同意甲乙双方签订《沁阳
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 PPP项目项目合同》。由政府出资代表与公司共同组
建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移交工作。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前,甲方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本合同,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再次签订本协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甲方名称: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甲方为政府性单位,具有较强的政府公信力,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及职责分工
(一)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
1、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霖
成立日期:1999年03月22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67038.229900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
经营范围:环保水处理、污水处理、饮用水处理系统工程设计,咨询及设备安装、调试,销售水处理设备、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固废污泥处理设备、饮用水设备、中水回用系统设备、凝结水精处理设备、锅炉补水处理设备、含油废水处理设备、电气控制系统设备、自动化设备、阀门、泵、仪器仪表、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监控、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销售燃气调压站成套设备及配件,市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环保、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安装及维护,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顾群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住所: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9号楼8106室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给排水工程、顶管非开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及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市政工程养护及维护;工程机械出租及维护;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巴安建设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联合体各成员责任分工
牵头人巴安水务承担本项目的整体投融资、资金筹措、运营维护等工作,联合体成员巴安建设承担本项目的整体工程施工工作。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
2、项目范围:本项目包括建设道路及配套设施、城区路网智能交通提质改造、建设城市LED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以及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四个子项目。
3、合作模式:本项目按PPP方式运作,由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巴
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巴安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即乙方),乙方是为实施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4、合作期限:本项目的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本项目建设期计划为3年,自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项目建设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本项目运营期15年,从政府批准的运营日起计算。
5、投资规模及其构成:本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改建项目,建设总成本初步估算为116,165.00万元。本项目合同总投资的认定最终以财政部门评审或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审计结果下浮3%为依据,并以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结果为准。
本项目以下内容不参与下浮:
(1)本项目中第四个子项目不参与下浮;
(2)本项目中除第四个子项目外的项目涉及的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期利息、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可研等各类报告的编制、论证、评审、评价费用,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属于直接发生的费用,乙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执行审计不下浮;工程建安直接费按照最新相应市政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下浮3%。
6、项目资本金为 26,165.00 万元,其他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由乙方通过债务
融资解决。本项目资本金均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注入项目公司,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616.50万元,持股比例为10%,社会资本方出资23,548.50万元,持股比例为90%。
7、回报机制:本项目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项目。本项目政府支付的补贴数额为政府向项目公司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建筑、设施、道路、桥梁、排水、照明、交通、绿化等公共资产)的可用性付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投资、融资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以及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运营维护(符合绩效要求的建筑、设施、道路、桥梁、排水、照明、交通、绿化使用的公共服务)的运营绩效付费(主要包括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运营维养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减去使用者付费数额。本项目从建成开始,政府方在运营期内按项目可用性和运营绩效付费支付给项目公司。
8、付费调价机制:可用性绩效付费自竣工验收通过且乙方开始运营维护本项目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运维绩效付费自竣工验收通过且乙方开始运营维护本项目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
9、违约责任:本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履行。
五、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已获得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投资估算为116,165.00万元,占巴安水务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103,022.12万元的112.76%。如项目顺利实施,将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支
持,为公司市政工程、环卫等业务的开拓提供更多的经验,预计对公司2018年
及今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七、董事会对项目履约能力的分析
(一)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履约能力分析
《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合同》系经沁阳市人民政府授权,
由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以及《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以及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社会资本谈判、签订的。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沁阳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实施机构,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二)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分析
项目公司是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巴安及由政府方出资代表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为实施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而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26,16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616.50 万元,持股比例为10%,巴安水务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巴安组成的联合体出资23,548.50万元,持股比例为90%。除了上述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他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由联合体通过债务融资解决。在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公司、巴安建设的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签订的《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 PPP项目项目合同》对公司的
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近年来,公司通过企业内生性增长、外延式发展战略打造自己的生态产业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术,工程储备量持续增加,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拓展。全资子公司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因此,公司在人才、技术、资金、运维服务等方面,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董事会对协议各方的背景、履约能力均进行了了解与分析,认为公司及协议各方具备履行并承担相关义务的能力,相关协议签订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公司、巴安水务具备正常执行《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 PPP项目合同》的履约能力。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九、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项目合同》的交易对方沁阳住建局的基本情况真实,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项目合同》经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十、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十一、风险提示
协议履行期较长,在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各方情况的变化都等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十二、备查文件
1、《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项目合同》;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合同》的核查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沁阳市城市路网建设改造提升PPP项目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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