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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摘要: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披露了公司实

际控制人张建均先生计划自2017年5月23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

股份不低于300万股,不超过总股本的1%,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均先生的通知,其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增持目的

    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均先生。

    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间,张建均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方式共增持本公司股票3,919,144股,增持金额为2,044.58万元,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0.35%,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均价    增持股数    增持金额    增持比

增持人        增持日期

                                (元/股)    (股)     (万元)      例%

           2017年5月23日    6.7223      1,297,022      670.69      0.1154

张建均    2017年6月16日    5.3178       199,740      106.22      0.0178

           2017年6月21日    5.3937       176,454       95.18       0.0157

           2017年6月22日    5.3753       170,430       91.61       0.0152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4日    5.2605       399,298      210.05      0.0356

             2017年7月11日    5.2700        4,200         2.21       0.0004

             2017年7月12日    5.2495       313,100      164.36      0.0279

             2017年7月17日    5.1388       462,400      237.62      0.0412

             2017年7月18日    5.0521       290,500      146.76      0.0259

             2017年9月6日    5.3600       372,900      199.90      0.0332

             2017年9月22日    5.1479       213,600      109.96      0.0190

             2017年9月25日    5.1400       19,500        10.02       0.0017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姓名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公元集团    472,296,370          42.05         472,296,370          42.05

 卢彩芬     168,480,000            15           168,480,000           15

  张炜       123,321,900          10.98         123,321,900          10.98

 吴玉姐      17,594,928           1.57          17,594,928           1.57

 王宇萍      13,260,000           1.18          13,260,000           1.18

 卢震宇      11,232,130             1            11,232,130            1

 张建均       8,710,000            0.78          12,629,144           1.12

 卢彩玲       5,379,400            0.48           5,379,400           0.48

  郑超        3,900,000            0.35           3,900,000           0.35

 王菊姿       2,308,176            0.21           2,308,176           0.21

  合计       826,482,904          73.58         830,402,048          73.93

       注:1、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实施权益分派,以总股本864,000,000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送红股2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股股东每股转增1股,分红后总股本增

至1,123,200,000股。

      2、为方便计算和对比,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至行动人持股数和持股比例均按分红后总股本1,123,200,000股计算。

      3、张建均和卢彩芬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元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元集团”)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张建均持有公元集团75%股权,卢彩芬持有公元集团25%股权),张炜

为张建均之弟,吴玉姐为卢彩芬之母,王宇萍为张炜之妻,卢震宇为卢彩芬之弟,卢彩玲为卢彩芬之妹,郑超与卢彩玲为夫妇,王菊姿为王宇萍之姐,故以上人员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增持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26,482,90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73.58%,本次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0,402,0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3.93%。

    四、本次增持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对本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念,决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票。

    2、增持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均先生计划自2017年5月23日起六个

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300万股,不超过总股本的1%(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2017-023《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计划的公告》),增持

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3、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均及卢彩芬夫妇承诺:上述增持完成后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上述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5、公司将持续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变化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与公司增持公告内容一致;永高股份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满足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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