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
证监会7月29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司招股说明书指引》共十八条,明确了行业适用范围,并聚焦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业务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差异,指引适用于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公司,不包括从事原料药生产、医药行业外包服务(CRO、CMO、CDMO等)、医药流通业务的公司。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收入或净利润占比30%以上,或者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尚未形成销售收入但主要在研产品属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该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风险因素方面,避免采用笼统、模板化的通用表述,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披露特定风险因素,例如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具有不确定性、产品被纳入药品重点监控目录等。发行人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应当结合公司核心产品研发进展、产品市场空间、流动性安排等情况针对性披露相关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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