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起 青岛市推出“商转公”贷款业务
据悉,12月5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需同意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有资金一并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符合《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
(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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