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的这些“坑” 中消协来帮你解读!
9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汽车、车险等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比如,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针对这一条款,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表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向消费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的车辆。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
“车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对于外观瑕疵,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通过认真细致检查,可以凭借肉眼观察得以发现,因此约定应于交付当场提出质量异议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当场发现、须经使用后方可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期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解释。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王方圆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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