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祥混合
广发聚祥混合:
基金名称 | 广发聚祥 | 基金代码 | 000567 |
投资类型 | 价值型 | 投资风格 | 配置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250255212.76 | |
成立日期 | 2014-03-21 | 基金经理 | 易阳方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积极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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