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规定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规定如下: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
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原则上应当按月领取。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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