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与单位注册地不同 工资和工伤执行何地标准

提问:

我所在的公司于A地注册,而我的实际工作地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B地。请问:在劳动合同仅约定工资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情况下,我的工资究竟应当按A地标准还是按B地标准执行?如果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万一发生工伤,又应当按何地标准赔偿?

解答: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与之对应,你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B地,而公司与你没有其它特别约定,最低工资标准自然应当按B地的标准执行。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以上规定,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B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你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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