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公积金﹝2019﹞41号

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城区客户服务部,各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为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性购房需求,规范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操作,提高公积金服务效能,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公积金政策进行明确及完善,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住房的,只有购房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只有一方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留置核查,购房真实的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两年后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留置核查,购房真实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我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并结清的,按我市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首付款为总房价的60%,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保留不低于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符合上述条件后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在公积金贷款额度中扣减。

四、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在我市有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担保,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外地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的不得在我市申请“商转公”业务,也不可以办理“商转公”贴息业务。

五、子女与父母进行房屋交易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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