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234号)精神,制定《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

《补贴办法》主要包括:补助对象和标准、申报流程以及有关事项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补贴标准分为5000元、10000元两个档次,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部分,申报流程。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的到东侨人劳局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宁德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审核表》、申请人(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获取创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完成初审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审核。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有关事项。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印发后场地租金创业资助调整为一次性创业补贴,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3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继续享受场地租金补贴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办法印发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场地租金补贴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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