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琼建质〔2019〕38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琼发〔2017〕16号)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行业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精神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我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施安责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全面推行建施安责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化解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有效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区、贸易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9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参保建施安责险,实现项目全覆盖,建设工程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切实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工作原则。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采取“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模式,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建施安责险的内涵和保障范围

(一)内涵。我省建施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投保的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施工企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建施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上述事故产生的医疗救护、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

三、承保与投保

(一)保险机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文件第七、十三条规定,承保建施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下列能力要求:

1.在我省设立省级分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承保机构最近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4. 保险机构应具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建施安责险条款和费率。

5.拥有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6.能满足信息化监管要求,建立建施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链接。

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我省建施安责险承保工作。

(二)保险费率。建施安责险建立动态费率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综合因素确定,并可根据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1.费率设计原则

基准费率:根据相关省市安全生产责任险和我省建筑施工行业现行保险费率有关数据分析,确定为1.0‰。

浮动费率:根据投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企业年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工地、企业上年度赔付率、企业建筑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以及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结果等情况综合确定,详见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附件1)。

2.保费计算方式

保费=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基准费率×浮动费率调整系数乘积

(三)有关规定

1.建施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2019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参保建施安责险,未参保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并取得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文件之日结束。

3.建施安责险保费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费单独列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实报实销,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4.2019年3月1日前已开工仍在建的工程项目,采取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的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的比例计算缴纳建施安责险保费的办法,投保建施安责险。投保的建施安责险保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建设单位实报实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项目预备金中支出)。

5.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应持企业营业执照、诚信档案手册、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向保险机构提出参保申请,由保险机构审核并确定费率后办理承保手续。

6. 保险机构办理承保手续后,要及时将建施安责险投保情况录入建施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

四、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通过内部专门机构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一)事故预防费提取。保险机构按不低于工程项目保费15%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应在项目保险期限内用完,不结余,不转存。

(二)事故预防费用途。项目事故预防费用于协助投保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项目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条预防服务工作内容,在建施安责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1—4项服务内容及应急救援演练服务每年不少于1次,在项目保险期限内不少于2次,服务应有相应的记录备查。

(三)事故预防实施。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和预算,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保险机构为施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施工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项目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属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记录不良行为。

五、赔偿处理

保险机构要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应建立建施安责险天使基金,基金总额为保费的5%,用于快处快赔、危重伤员全额预付、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赔案存在理赔争议等情况的第一时间预付。

(一)赔偿额度。建施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建施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赔偿额度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年度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为准)的20倍,医疗费用赔偿额度为死亡赔偿额度的30%。

伤残赔偿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赔付。

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按实际发生赔偿。

(二)赔偿程序

1. 一般程序

(1)发生安全事故,投保企业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勘(除发生死亡案件外应简化查勘程序),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清单;(3)投保企业按清单内容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投保企业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

2.赔付时限。赔付到位时限从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按照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大小规定如下 :

(1)简易赔案:小于等于2万元,1个工作日内。

(2)常规赔案:2-5万元(含5万元),2个工作日内;5-50万元(含50万元),3个工作日内;50-100万(含100万元),5个工作日内。

(3)重大赔案:100万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

3. 特别规定

(1)快处快赔:1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投保企业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保险机构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投保企业支付。

(2)危重伤员全额预付: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保险机构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医疗费用赔偿额度全额预付(投保企业仅需提供建施安责险保单即可),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预付。

(3)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或赔案存在理赔争议时,保险机构必须使用天使基金第一时间预付,确保事故伤亡救助、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4)在建施安责险保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施工企业凭医疗费用证据向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不得以工伤先行赔付为由拒付。

(5)施工企业应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施工企业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6)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请求建施安责险赔偿,不影响其依法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六、保障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建施安责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保险机构建立建施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对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施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机构予以处罚。

1.建设单位未将建施安责险保费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费单独列支并及时拨付的;

2.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投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

3.保险机构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保险机构要求开展建施安责险承保业务、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未及时将承保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建施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经认定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承保、不严格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理赔服务不到位的。

被记“黑名单”的保险机构三年内不得承保新的建施安责险业务。

(五)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将建施安责险宣传推广、指导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做到所有工程项目应保尽保。

(二)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参保建施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把参保建施安责险作为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确保每个工程项目都参保建施安责险。同时,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做好安全隐患的闭环整改,切实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项目事故预防工作,促进建设、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水平,做好出单、理赔服务,及时支付赔款,提供优质专业化服务。

(四)保险机构要及时建立建施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19年3月1日前与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链接,满足信息化监管要求。建施安责险数据接口标准将于2019年2月1日发布,请保险机构通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查阅并进行调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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