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聘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公司总部,工作内容为产品设计。两个月前,公司决定提拔我到外省分公司担任副职,由于家人强烈反对,加之我自己也确实不愿意前往,我只好一再拒绝。公司遂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单方将我解聘。

近日,我基于公司已经为我缴纳三年的失业保险金,遂以自己虽经求职但暂未找到合适工作为由,办理了失业登记,但在我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遭到经办机构拒绝,理由为我不服从单位安排导致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聘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读者:

你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45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虽然《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各自对(一)(三)项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表述却完全一致。即是说,在公司已经为你缴纳三年的失业保险费、你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虽然求职但暂时尚未找到合适工作的情况下,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你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

就哪些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与之对应,你的情形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列:你已经被公司解聘;公司的解聘建立在单方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且未征得你同意之上;你拒绝接受有着正当理由。所以,你应当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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