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及相关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的或者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

(八)被单位开除公职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第(二)、(三)、(四)、(七)、(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社保查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相关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必须是最近60个月内(原则上以签定的购房合同时间、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危房鉴定时间为准)。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时限可延至偿清住房贷款之日;

(三)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24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10000元;

(四)职工夫妻双方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必须是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配偶。

符合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为可提取至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千位,保留百位以后的金额。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同一行为可申请提取三次本人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额,第二次、第三次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前后两次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12个月。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满一年(12个月)后,且还款信用良好的,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可提取一次,第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本息;第二次(含第二次)以上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还款本息;用于提前偿还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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