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在账户启封后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缴存人须在新缴存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社保查询】: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在本市工作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户口未迁移至本市的,则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五)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二)缴存人已退休的;

(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缴存满一年以上的;

(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

(五)有贷款逾期3期以上记录的;

(六)购买非自住住房的;

(七)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八)有其它不良债务的;

(九)所购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又不能提供其它有效担保的;

(十)购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规定

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含异地购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20%首付款,并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再交易住房(含异地购房),未办妥房屋过户手续的,借款人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首付款后提出;已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借款人应当在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5、达州购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管局备案合同)原件一份;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有2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售房单位出具的证明(含购房者的购房情况,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七、“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八、“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达州购买再交易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办妥过户手续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售房人出具的收款人身份证明及收款账号(卡或折);

四、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七、“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八、“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房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书;

九、“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已办妥过户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过户完税凭证;

四、购房人出具的收款人身份证明及收款账号(卡或折);

五、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六、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八、“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九、“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房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书;

十、“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异地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网上备案表;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购房人出具的收款人身份证及收款账号(卡或折);

四、“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房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书;

五、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六、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八、“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九、“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8、异地购买再交易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未办妥过户手续的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购房人出具的收款人身份证明及收款账号(卡或折);

四、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七、“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八、“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房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书;

九、“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已办妥过户手续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三、过户完税凭证;

四、购房人出具的收款人身份证明及收款账号(卡或折);

五、借款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无效身份证需提供户口簿);

六、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婚、离婚的提供婚管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且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月固定工资收入证明(在市中心或各管理部领取个人收入情况证明制式表);

八、“中心”或“管理部”提供的载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九、“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房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书;

十、“中心”或“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1、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是坐落在达州市城区内(南外、西外、北外、通川区老城区)具有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2、借用他人房产或共有房产作抵押的除要求产权人(共有人)写抵押承诺书和抵押委托书外,还要将承诺书和委托书进行公证;3、异地购房贷款都必须以达州的房产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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