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规定

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规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4号)精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要求,按照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通知》(宁公管委〔2013〕5号)精神,结合实际,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经本人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所需要件:1、加盖父母、子女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2、提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购房资料;3、提供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5、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6、不在本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二、职工本人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年累计提取一次。

所需要件:1、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复印件;4、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本人银行账号。

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要件外,还需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尚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

继续阅读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
公积金
医保

猜你喜欢

银保监会同意撤销华农保险浙江分公司的请示
银保监会同意撤销华农保险浙江分公司的请示
APP精选 监管动态 昨天
都邦保险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军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
都邦保险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军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
APP精选 监管动态 昨天
浙江监管局核准楼数出任中国人保财险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浙江监管局核准楼数出任中国人保财险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APP精选 监管动态 昨天
新华保险今日股价:5月17日收盘上涨3.60%
APP精选 公司动态 昨天
中国太保今日股价:5月17日收盘上涨3.65%
APP精选 公司动态 昨天
中国人保今日股价:5月17日收盘上涨1.48%
APP精选 公司动态 昨天

保险知识

外汇行情 外汇汇率 人民币汇率查询 工商银行网点 信用卡怎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