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件:有据可查的收入证明;其他房产抵押;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增加一名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首付款(政府补贴款、拆迁补偿款等均属于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五)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1、具体贷款额度

每年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乌审旗、鄂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其他旗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按实际评估价格测算,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贷款额度。

(5)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市直、东胜区、伊旗、准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其他旗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平米1000元)。

2、贷款期限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贷款3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20年;贷款2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15年;贷款15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10年;贷款1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5年。

3、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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