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荆州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七)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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