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4号)文件精神,我市使用新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即由原来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改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费年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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