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催缴工作

住房公积金是依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月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国家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法定住房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树立诚信守法形象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多次上门宣传政策并催建催缴,但至今仍有少数单位无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严重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个别单位拒收中心工作人员送达的有关《通知书》,公然对抗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积金中心将分批公开送达《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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