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提高失业人员待遇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失业人员待遇,现对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精神,我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费率从原来2%下调至1.5%,职工个人费率从原来1%下调至0.5%(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单缴费办法参保的,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变。本项调整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二、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府函〔2013〕12号)精神,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统一调整为1010元,双缴费职工失业保险金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即每人每月808元(单缴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仍按原办法计发)。本项调整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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