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住院(一类区:禅城、南海、顺德,二类区:高明、三水)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二级医院:600三级医院:1200
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一类区50%,二类区45%。(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疗、化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最高限额16万
门诊特定病种(一类区:禅城、南海、顺德,二类区:高明、三水)
参加佛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经审批同意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
报销比例70%
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元、一年计)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一类区 3000 二类区 1500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一类区18000 二类区12000
丙肝-聚乙二醇α-2a 干扰素治疗一类区 20000 二类区 10000
重型β地中海贫血一类区 18000 二类区 12000
恶性肿瘤(放疗、 化疗、热疗)一类区20000 二类区10000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一类区20000二类区10000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一类区30000 二类区 15000
超出部分经审批解决,门诊特定病种当年实际限额标准=限额标准÷12×当年剩余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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