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总后勤部近日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调整和规范。

《通知》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通知》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通知》明确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标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準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為单位缴费,8%作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通知》对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予以规范,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转业、复员或者退役命令,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或者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由接收安置单位或者本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总后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在今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施行之前,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这项政策落实难度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役军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权益。《通知》根据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将军人服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调整為由中央财政承担,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和厚爱,对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军地社会保险政策顺畅饺接,维护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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