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保险大连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被处罚款0.3万元

2024年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黄丽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黄丽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一家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企业性质为全国性、股份制寿险公司。作为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公司可经营一切人身险险种(含各种法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金罚决字〔2024〕23号

被处罚当事人

黄丽平(时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6月2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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