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新疆巴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营销服务部被罚款50万元 涉及虚假承保理赔

2024年4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巴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营销服务部因虚假承保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巴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营销服务部罚款50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中国人保财险与共和国同龄,在与国家共同成长的历程中,积极投身于“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崇高事业,以“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愿景,秉承“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中国人保财险在主营业务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承保领域不断拓宽,几乎涉及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不断得到加强,在国内财险市场上形成了难以复制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91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巴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营销服务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假承保理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1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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