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被罚款6万元 涉及给予合同外利益

2024年4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因给予合同外利益,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陈科任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罚款6万元、对陈科任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发起组建的阳光保险集团,成立于2005年7月,集团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人民币,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陈科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琼金罚决字〔2024〕8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二、陈科任(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给予合同外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罚款6万元

二、对陈科任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1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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